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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抄] 学以为己. 第二章第三节. 考試制度:從察舉到科舉. 20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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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号: 蓝领

发表于 2020-6-10 23:11: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古代背景
                四嶽的傳說被視為早期的證據,證明考試及選拔優秀人才的做法早在中國歷史的初期就已出現。
                周朝政府雖以世襲制度為主,但根據個人優點或績效表現而選拔「賢人」的初步觀念也已經存在。
                周公「立事、準人、牧夫」標準的設立雖然不表示政府公職也對並非出身貴族世家的平民百姓開放,但當時認為官職與社會地位崇高的職務,應由合乎德行標準而非僅合乎身家背景的人士擠任;這種觀念還是深具重要性。商代認為「任舊人共政」才有益政事推展的想法,這時已開始受到質疑。
                綜觀中國古代的公職人才選拔與政績評定,可以看到任職資格在周代的任官思維中已是一項考量要素。此外,世襲雖然仍是實務上的運作原則,但是合乎道德資格的人可以擔任世襲職務的觀念也已經出現。

        2.孔子與東周時期的變遷
                認為政府官職應對平民開放的觀念,直到孔子的時代才確立起來。首先是孔子提出了這種可能性,接着法家思想家才又説服戰國時代的各國統治者把這種觀念付諸實行。

                孔子的教育觀念,主要以如何選拔最適合擔任公職的人才為思考框架。在孔子的教育思想中,最核心的關懷就是如何選拔最佳也最合格的人才進入政府服務,好讓他們的模範行止能夠為到大眾模仿。選任(道德)人才(meritocracy,或譯為「任賢制度」)的想法是他的原則。

                到了戰國時代中期,也就是公元前四世紀初,大部分的思想家都開始倡導這樣的原則:不但要選拔最適合的官員或人才,甚至於質疑純粹的道德主義觀點。法家為這項發展提供了最強大的動力。

                孔子為任賢主義提供了理論基礎,法家則質疑道德與儒家的選拔菁英主義的結合是否必要或甚至可行。儒家與法家世界觀的根本差異,就在於是否能調和這兩種觀念。畢竟,儒家與法家都認為政治與社會領導能力乃是建構良好政府的核心要素

                法家思想的另一個重要層面,則是其對政府分工的論點,也同時就是對職業應該專業化所採取的立場。法家思想正合乎當時愈來愈趨複雜的社會發展與結構,韋伯稱之為「工具理性」(instrumentalrationality)。法家可説是倡導了中國史上第一項有關一般性官僚體系的理論,也促成了這項理論的實際運作。這個成就可能是世界史上的首例。

                大部分的詮釋者都認為,在法家的務實思想影響下,儒家的道德菁英主義原則已遭到稀釋,甚至徹底顛覆,以致後來中國人才選拔制度的發展都一直未能完全達到儒家的標準。抱持這種觀點的人士以朱熹最為著名,他們都慨嘆中國自從三代以來,就不曾實現過儒家的德政理想。長期而言,儒家的道德立場決定了中國選官制度的實際建構方式。不過,偶爾也會出現為了迫在眉睫的實際考量,而不得不暫時放棄道德的考量。這時候,常常就會出現悖逆儒家原則的陳述或安排。舉例而言,法家質疑道德品行與社會分層的決定是否有關,但他們也和儒家一樣不信任世襲制度。同樣的,在魏晉南北朝期間,儒家的良善社會觀也使得世襲社會得以存在。因此,他們兩者之間的關係其實頗為矛盾。

                        與其把儒家原則的「失敗」眨抑為儒家政府的「法家化」,不如把中國考試體系的發展史,視為這兩種思想立場的競爭與合作的相互依違的過程。這樣的觀點不僅在思考考選制度史時更具有挑戰性,可能也比較有意義。

                        簡言之,孔子對於鞏固道德菁英主義的觀念作出了原創性的貢獻。墨家追隨孔子的思想,提倡道德品行的重要性,但把所有人都包含在內,並且認為有資格擔任領袖職務的寶人可能來自社會上的各個階層。法家則是對道德與選任賢才主義觀念的結合提出質疑,而採取徹底務實的做法,提倡針對個別職務所要求的資格選拔具備適切能力的人才。他們也一樣質疑世襲原則,並且默認儒家與墨家所明確表達的這項觀念:道德品行的評判與個人的社會地位無關。排除了世襲原則之後,正直的德行與菁英主義之間充滿緊張的結合關係,就為中國選官制度的發展帶來了許多曲折。

        3.養士
                養士傳統雖然因為司馬遷戲劇化的描寫而染上了一層神秘的色彩,卻足以證明戰國時期的人如何落實「人才選拔的理想」。這種做法深深影響了中國人如何看待統治者與輔政人員之間的關係。關於著名養士者及其食客的各種傳説,也塑造成了中國人一種常見的做法,即養士者與社會地位較低的人物維繫個人關係,合作追求共同的目標。養士者提出目標,食客則致力於目標的實現。因此,中國教育史的現代研究者陳東原(1902-1976)才會把這種理想以及受到此一理想形塑的教育稱為「養士教育」。

        4.漢代察舉制度
                (1)獨尊儒術與漢代選舉制度
                        舉薦「孝廉」的制度在公元一世紀末出現重大變化,重要性也因此提升。當時創設了配額制,以確保所有地區都有候選人,而且人數可合乎公正的要求。配額制度對中國在政治與地方控制方面的思維而言當然相當重要,自此之後也經常出現,宋代更把配額納為科舉制度的永久構成部分,歷明清而不變。
                        面試的新政策引起了不少爭議,之所以後來得以實行,顯示當時為了達成考試的客觀公正,不惜犧牲道德方面的考量,因為道德品行顯然無法由筆試成績評估。
                        「茂才」考試法也創立於武帝在位期間,但在西漢只舉行了零星幾次。不過,這項科目在公元36年(西漢末)改為每年舉行,程序和「孝廉」相同,只是茂才科的舉薦人限於州牧及朝廷重臣,不過茂才提名法從開始也好像不是很上軌道,後來更成了買官的管道。

        5.東漢考試制度的改革
                漢朝「王霸之爭」基本上爭論的就是該如何建構良好的政府乃至良好的社會,東漢公元76年,才能決定職位高低(所謂的「霸道」)的觀點再次引起注意。這樣的強調,為察舉制度的轉型打開了大門。

                察舉制度的另一個重要問題就是很容易出現貪腐。王符的批判促成察舉制度在公元132年(順帝陽嘉元年)開始大幅度的改革,由左雄負責。

                (1)左雄
                        我們可以把左雄的改革視為漢代回歸王、霸之道的平衡,由這樣的觀點衡量人才的能力或潛力。這點頗值得注意,因為左雄為了滿足客觀評估方式的需求,顯然不惜捨棄道德品行的評估,尤其是行為特徵,例如孝行。這種重視選拔需求更甚於道德表現的態度,是中國考試發展史上反覆出現的主題

                賣官提供了進入官場的社會流動管道。

                除了定期與不定期的管道之外,還有不少特殊措施可吸收天賦異裏的人士進入官場。地方官員或首都官員都競相以僱用愈多人員為尚。這項風潮呼應了戰國時代與漢代初年的「養士」做法。

                漢朝政府採行了高官子弟得以直接進入官場的措施。漢代初期的做法允許薪資2,000石米以上的官員申請直接任子為官。這項制度與東漢復興之後最重要的後果,就是宦官因此得以把自己的養子任命為官,導致這套制度的進一步腐化。任子制度是唐、宋期間「蔭」制的前身。

                最後一點,漢代實施的察舉制度提供了濫用的機會:個人可以作假求名,尤其是在孝行方面。王莽無徵不至的孝行據説為他赢得了敬重,而有助於在他篡漢之際軟化反對者的態度。在中國歷史上,孝行是漢代統治的特徵。當時留下許多全心盡孝的動人事蹟,可能就是察舉制度被廣泛濫用的結果。

                綜上所述,可以這麼説:漢代的察舉制度是中國考試制度發展史上最重要的一個階段。考策論、品德與才能孰先孰後的討論、察舉和人事督導的密切關係、配額制度、破例任命,尤其是任子制度,都是中國公職考試制度發展史上反覆出現的主題。這套制度之所以能夠長久存在,乃是中國人具有一種根深柢固的樂觀信念,認為國家或政府有能力建構公正和諧的社會。只要這項信念不變,考試制度就不會消失,政府也仍然會以選拔品德良好的人士為其官僚人力的來源。

        6.魏晉南北朝的選官制度
                察舉制度應該算是中國考試制度的開端。這並不表示漢代採取的是公開方式。只要政府認為自己採取的人才選拔方式合乎道德需求,也能夠提供足夠的人力構成有效率的官僚體系,就不須要採取公開甄選方式。漢朝滅亡之後創設的九品官人法,就反映了調和才能與責任的考量。這項制度也反映了東漢期間個人關係儀式化的發展。

                由於官僚體系愈趨複雜,因此更需要明確的分工。於是,關注焦點也就從任官人選的品德轉移到了能力上。

                個人關係的議題更是複雜。漢代期間,個人關係愈來愈成為行使政治權力的重要特徵。這種關係可輕易推翻公開程序,聲稱公開程序對於選拔人才而言並不必要也不可靠。

                個人關係的重要性與孝行的重要性非常類似。兩者都依賴儀式化的常態行為。漢代已理解到孝行其實是一種私人德行,只在個人行為的領域裏有意義。不過,到了公元二世紀,儀式化的孝行卻成了標準,政府也認為個人能否遵循儀式化的孝行可以是衡量其道德品行的可靠方式。因此,只要可以召募到這些能夠切實遵行儀式化行為(尤其是孝行)的人,就能夠建構良好的政府與社會。由於把根據既定行為常規衡量而得的道德品行視為第一優先,評估程序的平等或公正也就因此遭到了忽略。這就是中國選拔菁英理想的最大的矛盾所在:道德生活與公平客觀的評估程序竟然在根本上互不相容。漢代的制度沒落之後,這項矛盾就隨即浮上了抬面。
                (1)曹操與九品官人法
                        曹操下令求「才」的舉動顯示了漢代末年的政治人物對察舉制度的問題所抱持的態度。察舉制度過於仰賴儀式化行為,以致阻礙了真正人才的發掘。
                        當時政府非常重視定期評估個人能力,以及對評估成績良好的個人及其家族授予榮譽,因此清議也就極為重要。地方官員經常利用「清議」決定該薦舉哪些人為孝廉或賢良。望族自然不忘善加利用這種現象,設法操織清議,以便壟斷進入官場的管道。於是,官職遭到世襲霸佔也就變成可能也可欲之事,致力壟斷官職任命被視為合理的行為。畢竟,以公開平等的方式進入官場的觀念已經式微,愈來愈多人也開始質疑傳統儒家的理想社會觀。漢代末年的嚴肅儒家學者竭力批判這種發展,尤其在以下這兩個領域:一是許多人為了獲得舉薦為孝廉而虛誕作偽,二是入選為官的人員往往缺乏經學知識。在這種背景下,官位世襲的觀念因此成了一種可行的選項。
                        曹操構思的九品官人法,是在地方任命所謂的「中正官」。中正官必須把所有平民區分為九品,再推薦給政府。實務上,大家族或小軍閥掌控了大多數的地方官員,因此也就得以確保自己的階級地位(品)。
                        品級可修改,但隨着時間推移,修改的頻率愈來愈低,以致社會階層漸趨固定,貴族社會結構也因此鞏固。

                (2)九品的定義
                        無論如何,這兩者都反映了一個貴族化社會的需求。這項制度的起源也許可以追溯到當初班固决定在《漢書》裏根據道德品行把歷史人物區分為九等。這項分級制度真正確立的時間顯然與中正制的落實有關。不過,門第等級與官員等級之間的關係並非確立的制度,惟兩者之間確實有密切的關聯。
                        以上概述的九品制,在幾無修改的情況下為中國北方的異族朝代所採用,而且儒家的道德主張在北方也甚至更為鮮明。這套制度造成的後果之一,就是産生了勢力強大的世襲宗族(世族)。這些宗族根本可以決定當地中正官的任命,因此也就得以壟斷官員的選拔。宗族與選拔機制的互相依賴,限制了社會力量在國家或政府以外的發展空間。所以,這種貴族結構具備政治與社會雙方面的特質,儒家的選拔菁英理想似乎徹底喪失了説服力。
                        實際上,道德主張仍然持續主導官員的選拔與任命。官員被區分為兩類就是一個例子。一類稱為「清散」或「清要」,通常出身貴族世家;另一類則稱為「濁」,屬於出身較低或缺乏貴族背景的官員。儒家思想的「道德政治」在這種官職命名當中表現得極為清楚。

                (3)北朝的制度
                        漢人的社會與政治觀以及世襲制度引入遊牧民族的部落社會之後,只是進一步強化了原有的貴族結構。這樣的發展有助於遊牧民族有效面對漢人社會觀念與習俗所帶來的挑戰。當然,他們也承擔了開放門戶接受漢人影響的壓力。

                        北魏其中一項政策改革就是不再讓傳統的「三公」負責運用中正制選拔人才,而改由尚書掌理,結果就此促成了這項制度的衰落。
在南朝,九品制的存在也是形式大於實質:在愈來愈受精緻文化支配的貴族當中,等級低微的人士逐漸崛起,而且這種現象到了五世紀末已顯而易見。南朝各代的開國君主都是低等門第出身。社會形式取決於掌權者。這套制度創造了一個非軍事的社會階級,必須仰賴軍閥支持其昂貴甚至堪稱顧慶的生活。

梁武帝(502-549在位)試圖改革貴族式的選拔制度,以重新振興的察舉制度取而代之。這項舉措標誌了九品制在南朝開始邁向結束。
不過,後來在587年真正終結這項制度的,卻是奉北朝政策為立國基礎的隋朝。隋朝終結九品制的同時,也建立了貢舉考試制度。「貢舉」一詞在此時開始出現,它的特徵就是以筆試為主。這點將在下一個段落加以檢視。
在魏晉南北朝期間,各朝政府偶爾仍會舉行察舉以選拔原本可能沒機會進入官場的人。不過,這項制度在貴族社會裏並不具備真正的重要性。

        7.科舉制度的興起
                相對於社會結構,貴族統治資格出現連續性斷裂雖有不少原因,但科舉制度的採行確實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甚至可説是關鍵所在。在隋朝開國皇帝推行的首要措施當中,其中之一就是正式廢除九品官人法。隋朝政府回頭採行了漢代的察舉法。
                不過,最重要的發展則是決定透過筆試選拔「進士」,而這項決定也對中國教育史産生了深遠的影響。根據早期的記載,進士考試必須針對指定的題目撰寫文章。對作文能力(尤其是論文)的強調,在精神上與漢初的做法非常類似,後來也成了科舉制度的典型特徵。因此,從那時起一直延續到二十世紀初的科舉制度,可以説是始於隋朝採取作文考試的方式。

        8.唐代的科舉制度
                唐代科舉制度最重要的特徵,就是對所有人開放。沒有官學畢業資格的考生稱為「鄉貢」順利通過考試的考生,雖然大部分都還是首都官學的畢業生(稱為「生徒」),但允許不具備官方背景的平民參與考試仍是一項意義重大的發展。
不過,我們也不該因為這項發展而忽略了一件事實:唐代的考生仍然大多數都是貴族子弟。直到九世紀後的唐代中期,非貴族背景的考生オ真正開始在官場上産生影響力。通過地方競爭的考生會被送到首都,參加尚書省舉辦的筆試。
考生通過考試之後,即獲得登記,可在官職出現空缺的時候獲得任命。因此,唐代科舉制度共有兩個關卡:一為鄉試,一為省試。
               
        9.科舉制度的完備
                宋代政府把科舉制度變成社會流動最主要的機制,也是最重要的機制。

                隨着科舉逐漸變成政府選拔最佳人才的重要管道,政府也愈來愈集權,這套制度的重要性於是逐漸凌駕於教育制度之上。這時候,由於印刷術的普及,一般平民因此比較容易取得書本,愈來愈多人也於是能夠不必上學而自行準備考試。北宋期間,政府並未要求考生必須接受正式教育,尤其是官學教育。書本與知識的普及,造成了「讀書人」的興起。這個字眼後來經常用來指稱文人,但偶爾帶有輕微的眨意。這些人藉由通過考試取得社會地位,甚至藉此使其社會地位得以長久保持。長期以來,這些人也成了維繫科舉制度的重要力量。

                重大的制度改變包括採取彌封的做法,諸如遮蔽考生的姓名以及重新謄寫考卷。宋初創立的殿試,確立了三級考試的制度,由皇帝親自主持最後一級的考試。1066年,政府決定每三年舉行一次科舉。從這年開始,科舉考試確實每隔三年舉行一次,而且除了偶爾的例外,也都持續定期舉行。不過,宋朝政府最重要的決定,則是把考試科目減少到只剩「進士」一科。由於王安石(1021-1086)的建議,其他諸科在1069年被廢除。自此之後,科舉制度基本上就只有一種考試。這正是為甚麼「進士」一詞不再指科目本身,而成了考試及第者的名稱。不過,在宋代期問,「進士」指的仍是準備参加進士科考試的考生。

                殿試不黜落考生的做法,在科舉史上一直沒有再改變過。

                王安石的改革創立了所調的「三舍法」(1070年代),後來又由蔡京進一步擴張(十二世紀初),其明訂的目標就是要把教育機構納入選官制度中。地方官學的畢業生可享有參與考試的特殊名額。到了十二與十三世紀,政府允許沒有通過考試的考生進入太學繼續準備考試。進入官學就讀的好處顯而易見,有些畢業生甚至可直接獲得「舉人」的地位。如此一來,官學就成了科舉制度的一部分。這種做法在中國歷史上存續了下來。

                不同於唐代,宋代的政策讓通過第三級考試的考生得以享有賦税及徭役方面的特權。宋代的這種做法,目的在於讓官員具有不同於一般人的階級與地位。既然通過考試的考生已是儲備官員,自然也能享有這些特權。「官戶」的興起,是宋代社會與教育發展史上的轉折點。貴族社會結構到了宋代顯然已告消失,上層社會於是轉而由官員及其家屬組成。

                宋代科舉題目最重要的改變,就是採用了所謂的「經義」題目。這種題目的用意在於測驗考生是否能夠把經學知識有效運用在論理當中。考生必須寫作一篇理路明白的論說文,並且必須引經據典。經義題目的寫作風格與論述方法,和「論」其實沒有不同。唯一的差別是經義題目只出自經典,考生必須大量引據經典內容闡述題目的意義。採用這種新形態的考試題目,原因是當時認為韻文寫作無從顯示考生的品德或政治手腕,所以希望藉此降低韻文寫作的負面影響。王安石對於「一道德」的追求,也有助於這種考試題目的興起,尤其是王安石更被譽為這種寫作風格的創始人。

                由於考官需要有公正評分的標準,因此文章的格式-例如事先規定的篇幅、段落的數目、對仗的使用,以及各類論述方式也就受到了過度的重視。原本的構想是希望看看考生能否依照儒家經典的教詢論述議題,並且以具有新意的方式引據經典來加以佐證。然而,隨着時間推移,這種文體卻變得高度公式化。不同論證方式都各自賦予名稱,考生則必須在文中的特定部位使用這些論證方式。文章主體通常由八「比」(今天的説法就是「段」)構成,每兩比相互呼應。後來,這種文體終於在明、清時代的科舉發展成為所謂的「八股文」。

                南宋初數十年中,詩賦與經義都繼續可供考生選擇。後來,「經義」終於勝出,於是「經義」的題目也就成了考試的主要形式,而且也成為評判考生任官才能的主要參照。到了十三世紀,詩的輝煌時代已告結束。

                如果仔細檢視評估方法以及實際上授予的配額,即可發現政府經常給予貧窮或邊陲地區比較多的配額。這種做法背後的思維可能是政府希望奬勵那些比較需要關照的地區。

實施解額制度所帶來的一項結果,就是規定考生必須在自己的故鄉登記應考。到了1045年,解額制與登記規定已然確立。登記規定深深影響了中國人對「家鄉」的認知,這是中國社會史上極度重要乃至獨一無二的文化特徵。

        10.科舉文化的興起
                中國科舉長達一千年左右的歷史,塑造了一個只由單一社會流動管道所支配的社會。再加上其他許多以單一標準衡量優秀表現的方法,中國社會於是極度標舉一元性以及價值階層性的信念,而且全都奠基於一種絕對主義思想。由此造成的後果,對於我們理解中國教育階級的人格形成非常重要。

                首先是年輕人與年齡愈來愈大的考生所感到的嚴重焦慮。只要想想科舉競爭的激烈程度,即可清楚看出這種焦慮。第二,宋代獲得錄取的考生平均年齡都不低,約在30歲左右。單是這一點,就足以解釋宋代考生從屬於老師及教學官員底下的時間為何長久得異乎尋常,而且人格發展中的依賴階段也因此特別長。它是中國教育實踐中的權威主義的反映和形成的基礎。第三,則是個人為了通過科舉而採取的聯姻策略與宗族組織,而且此一現象在南方尤其明顯。

                唐詩經常充滿華麗的詞藻,喚起感官的美,並以娛樂讀者為目的,宋詩則似乎以教導為目的,而且常常帶着哲學性的、甚至於道德勸説的語氣。科舉的重要性是造成這種發展的原因之一。

                科舉可為個人帶來財富、地位、特權,以及社會的敬重。這一切都受到考試結果的支配與形塑,也影響了教育的方向以及中國人權威人格的發展,並且造成了傳統中國社會對教育和公職的關鍵性關係。而這也是本書反覆探討的主題。

                第三項後果,是家族為了生存及興盛而採行的組織策略。個人通過科舉考試,即可連帶提升家族的地位與財富。在地方上,家族的興盛代表社會聲望與權力,尤其是龐大的帝國,必須仰賴地方上有權有勢的家族協助治理。儒家強調家庭與孝道,以及根據家庭及宗族關係所建立的貴族社會結構,全都促成了家族組織在宋代以及宋代以後的中國歷史上成為最重要的基本社會單位

                在佛教影響逐漸衰落的時代(南宋以後),儒家思想中的家庭理想於是讓人開始思考如何從科舉及第中獲得最大利益,並且使其世世代代延續下去。勢力龐大的地方家族逐漸藉由經營共有財産(族産)而互相結合,並且藉此強化及鞏固家族的凝聚力。此外,他們也透過聯姻促成勢力相當的家族團結起來。由此造成的結果,就是一種前所未見的新式組織,亦即由同地區的家族所構成的新式宗族。

                宗族組織只要能夠持續産生科舉及第的考生,即可成為國家的基本幹員,從政府獲取物質及地位上的獎賞,並由國家保障其在地方上的勢力。於是,宗族組織在中國地方社會上扮演的角色也就愈趨重要。簡言之,宗族的興起是科舉發展為社會及政治制度所帶來的結果

                其中一項無可避免的發展,就是宗族學校的重要性因此提升。於是,教育、宗族組織以及透過科舉踏上仕途,就成了地方層級實行政府權力的三大因素。藉由舉行科舉,中央政府把勢力龐大的地方宗族納入其權力結構當中,於是其控制的穩固性也就達到了中國歷史上前所未見的程度。

        11.外族朝代的科舉制度
                (1)遼代科舉制度
                        吸引漢人進入政府服務。實際上,契丹人有很長一段時間是不許參與科舉的。直到十一世紀末,有些契丹貴族才開始研習相關科目,並且在科舉中及第。總之,遼代顯然並不仰賴科舉制度來選拔官員。選引進科舉制度的意義及目的,乃是在仍然深受薩滿教與佛教影響的社會裏推廣漢文化,尤其是儒家文化,以吸引漢人。

                (2)金的科举制度及其创新
                        兩套不同的科舉制度,分別選拔黃河以南與以北的考生

                        隨着政府設立的縣學的畢業生在科舉制度中的地位逐漸上升,金代科舉制度當中的這項額外考試後來終於演化成明、清時代的地方官學考試。

                        金代科舉所涵蓋的範圍則廣泛得多,包括許多中國歷朝官修的正史及重要的哲學著作。特別重要的一點,是把《孟子》納入考試範圍。宋代並沒有這麼做,因為宋代在十一世紀期間對於《孟子》究竟算不算是儒家經典有許多爭論,到了十二世紀末可能還不是對其經典地位非常有信心。另一項同樣重要的發展,則是廢止「帖經」與「墨義」等純粹記憶性的考題。

                        關於金代科舉制度必須提及的最後一點,就是漢人與非漢人考生的錄取配額各自不同。此舉保障了女真人考生在使用漢語的考試當中不必與漢人競爭。這類政策不但保護了女真文字,也是女真文化與生活方式在十三世紀初大規模復興的動力來源。元朝初年的中國史家認為這個時期的科舉過於形式化,寫作風格過於華麗,錄取結果也缺乏公正性。儘管有這樣的批評,金代的科舉方式對於中國科舉制度史還是有重大的貢獻。此外,舉行科舉也非常有助於女真人與漢人的同化。

                (3)蒙古人治下以及元朝的科舉制度
                        元朝留下了第一套相對完整的科舉規範

                        蒙古人採行科舉制度之所以是中國教育史上極為重要的一章,正是因為這項採納朱熹學術思想的決定。往後600年,朱熹的《四書章句集注》成了最廣受學生研讀及背誦的作品。如同其他文明的正統思想的發展過程,中國的正統意識形態也是異族統治者造成的結果

                        元朝政府向會試落第考生授官的做法制度化。這些人一旦獲得授官,通常在官學及書院裏擔任教職。當時書院愈來愈受到政府的督導,甚至也正式由政府經營管理。這種做法從此成為中國科舉制度的永久特徵,正式為舉人賦予任官地位。另一項重點是元代採行了宋代的配額制。元代的科舉制度在鄉試與會試採取了配額,由於省轄地域廣闊,配額沒有明顯的作用。相對之下,宋代的解額制以州為對象,後來甚至以縣為實施單位,所以對地方社會及政治生活造成較為直接的衝擊。

                        最後,我們必須記住,元代的官學必須挑選傑出的畢業生賦予科舉及第資格。宋代的三舍法在元代經過修改之後,於國子學採用。管制官學畢業生參與科舉的措施與宋代大同小異。地方官學轉型為科舉制度的中繼站,在這些措施的延續和演變當中愈來愈明顯。

        12.明代的科舉制度
                明朝開國皇帝朱元璋是考試制度最熱切的倡導者之一。從他為了控制人民的意識形態而發佈的許多語、諾、令等,可以看出他對儒家教育的力量其實有過人的理解。他顯然認為,召募儒家思想家進入官場不但可安撫他們對權力及物質報償的渴望,也可獲得他們的效忠,從而協助他遂行意識形態的控制。

                官學學生首度獲得正式承認為科舉考生。明初的國子學畢業生在政府中顯然扮演了相當重要的角色,其貢獻也備受懷念。最重要的是,這份規定清楚説明了科舉的目的。然而,在朱元璋眼中,科舉制度只不過是教化和思想控制的方法而已。

                南北爭議的問題在明代揮之不去,也一直是緊張的來源。這項爭議的重要性在於兩個方面。第一是配額制所體現的智慧,這點在先前已經提過。宋代與其後的朝代都利用配額決定每個地區能夠通過考試的人數。宋的省試與元的會試都沒有地域配額,因此1425年的這項決定非常重要:也許北方人迫切需要政府保證他們能夠繼續參與國家政策的決策過程。此外,到了十五世紀末,南方的發展不但超越了北方,可能也造成了北方人的焦慮和嫉妒。南方的教育成果以及文化想像力與創意的成長,顯然對北方造成了壓力。北方人覺得自己不但在地方考試中需要有配額的保障,也必須有進士的配額保障。

                到了這個時候,配額制早已成為科舉制度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畢竟,科舉制度也必須達成政治目的。與配額制相關的決定,就是允許書院畢業生參與地方考試。經過多次掌控書院的嘗試之後,政府終於發現可以藉由對書院畢業生授予配額而達到先前無法達到的目的。這麼一來,書院畢業生與官學畢業生就享有同等地位。這項發展是書院「官學化」的進一步證據。到了十八世紀中葉,在雍正在位期間(1723-1735),書院配額成了永久的措施。政府對書院的控制就此完成。
                (1)科舉文化及其所造成的不满
                        到了明代,宗族組織已取得了支配地位,許多及第的考生都來自勢力強大的地方宗族。就這方面而言,科舉這種社會制度並無法有效促成真正的平等競爭。不過,這還不是中國人對這項制度最大的憂慮。傳統上衡量考生出身背景的方法,是確認其父親、祖父及曾祖父是否曾經任官。現代的學者,尤其是英語國家的學者,都深切批判過這種衡量方式並不充分,但這就是當時的人對社會流動的看法。就此而言,明初的科舉制度符合了社會的期望。由此即可了解,為何很少有人從「社會以甄選才能為流動基礎」的角度批判這套制度。

                        此外,大部分的爭論都集中於南方人與北方人的配額是否平等,卻不太有人抨擊科舉制度未能維繫公正不阿的選拔標準。科舉制度的作弊或流弊在十五世紀末之前還沒有大量出現,但儘管如此,從現代觀點來看,科舉制度卻遠遠沒有達到一個真正開放的社會所抱持的期待。

                        一如宋代,科舉對社會的文化與個人心理都造成了重大衝擊。首先,明代文獻中記載這套制度所造成的心理衝擊,似乎與宋代的紀錄不同。宋代作家感興趣的主要是考生的焦慮,明代作家則比較不抱同情心,對於考生看待科舉的態度也經常懷着調刺的眼光。(范进中举)

        13.反思科舉的存在理由
                (1)明末清初抨擊科舉制度的關鍵論點
                        a.科舉制度導致學生認為接受教育就是為了追求財富
                                儒家選拔菁英主義的理想顯然有其潛在弊端,即參與科舉的功利算計層面。這當中帶有道德上的模糊性。之所以會産生這種模棱兩可的態度,原因是科舉制度利用高官厚禄吸引應當具有崇高道德品行的人。這樣的制度挑戰了教育的道德目的。藉由取得政府官職而達成道德成就的想法不僅古怪,也令人難以接受。這是中國思想史上一項反覆出現的主題。

                        b.科舉制度造成了教育的式微,尤其是官學。

                        c.第三點批評其實是針對整體傳統教育。不過,清初許多學者都認為空洞的學問(相對於實學)是科舉造成的結果。

                (2)對反思的反思
                        今日中國的學者也多有主張恢復科舉的,認為國家高等考試應該採用傳統科舉的形式(如果不是內容)。這裏反映的是對公正信念的堅持,以及對國家考試榆才的公平的一種憧憬(如果不是幻想的話),就這一點來講,它當然具有中國文明非常獨特的色彩:就是在所有具有競爭性質的制度裏一定要有一套機制來維護公正性。如果説中國是世界上第一個發展出非常精密的筆試的文明,那麼顯然這一定跟中國人維持公正理想的焦慮有莫大的關係。我會在下一章在就這一點做結論性的分析。就目前來説,我們可以這樣斷言:對中國科舉制度的反思在明末時達到了負面批判的高峰。在今天,對當時人的反思的重新反思,當然可以説是當代人不同的歷史感的所形成的另一種對自我文化的認同吧。

                這些評論大多是因為明朝覆滅而產生的反省的結果。儘管如此,這樣的觀點仍在往後數百年間廣為中國人認同。因此,科舉制度竟然還能在後來將近三個世代的期間繼續形塑中國社會與政治生活以及教育的方向與發展,也就不禁令人驚奇。有些人也許會説,科舉制度在形式上的公平就是其得以長期存續的原因。這話也有它的道理:在一般人心目中,科舉至少提供了社會奬勵公平分配的表象。因此,科舉制度為了人們渴望表面上的分配正義(distributive justice)而長久延續,讓中國教育付出了獨特而且無可估量的代價,至少在帝制中國時代絕對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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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鲁斯韦恩只是蝙蝠侠的一个面具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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