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支持放逐【CN如画】,有人则以Noone和谜语人为例反对。
就论坛而言,“放逐”是剥夺他人交流的手段。因此我认为“放逐”是最后的手段,不到万不得已,不能轻易使用。那么在“放逐”则有必要实行“罪刑法定原则”——即: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为避免文皇在今后的处理上,背负双标的污名。我建议对“自由的边界”做一个简单的规定。
自由的边界
在《两种自由概念》中,有两种自由的概念。
第一种强调“免于被干涉”:如果一个人能够免于受到干涉,不论是来自他人的,还是来自政府的,只要免于干涉,就是自由的。
第二种强调“人的自我约束”:人都行为有高尚,也有卑劣的,因此人要控制自己堕落的部分。
第一种观点的问题在于:人与人之间存在交集,并非一个个独立的集合。行使自由时,可能会妨碍到他人(如:刷屏,恶意@他人等)
第二种观点的问题在于:“集体”是否能够要求人们过一种他们所认为的更好,更“高尚”的生活,从而来帮助他人控制自己呢?这有可能会带来自由,也可能导致自由的丧失。因为在这个过程中,判断标准的确立是模糊的,而这有可能带来一种支配(如:对于CN如画,我们无视即可,没必要与之争论。强迫自己忍耐,无视他。)
个人认为:人可以受到干涉,但不能够受到某种支配。即:当一个人的发言引起大多数人不悦时,可以干涉,要求他减少刷屏的频率。但是不应该强迫自己无视,忍耐。
进行干涉的明文规定,我认为应该以:不妨碍他人自由和损害公共利益为前提。即:不能通过刷屏,恶意多次@的手段,强迫他人注意到你。恶意舉報损害公众利益。
讨论出一个明确的边界之后,推行“罪刑法定原则”,这样也能消除大家对处理结果的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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