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和就业(day64)
今天阅读的是自由宪章第十八章——工会和就业,以下是摘录 允许工会所行使的、与一切在法治下的自由原则背道而驰的强制在根本上是对工人会员的强制,我们对此怎么强调也不为过。工会能够对雇主行使的任何真正的强制权力是它对其他工人拥有基本强制权力的结果;如果剥夺了工会胁迫其他工人非自愿地提供支持的权力,对雇主的强制就会失去大部分令人不快的特征。在此,成问题的既不是工人之间的自愿缔约权,也不是他们一致终止提供劳务的权利。但是,必须说明,虽然后一权利,即罢工权,是一个普通的权利,但几乎不能被视作为一种不可剥夺的权利。我们有很好的理由可以说明,在某些雇佣案例中应当把雇员放弃这一权利作为雇佣条件之一;也就是说,这类雇佣应当包含工人的长期义务,并且任何一致违背这类合约的企图应当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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