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自由的各种保障(day50)
今天阅读的是自由宪章第十四章——个人自由的各种保障。以下是摘录: 我们所要进一步考察的并不是偶尔通过终止人身保护法或通过宣布戒严来排除某些公民自由之必要性的问题,而是在什么条件下可以为了公共利益而偶尔侵犯个人或集团的特殊权利,在“明显危险临头”的局势下,甚至像言论自由这样的基本权利也可以被打折扣,政府可以行使国家征用权强行收购土地,对于这些,都很难提出异议。但是,如果要维护法治,那么,这样的行动必须局限于经规则界定清楚的例外的场合,以使这样做的理由并不是靠任何当局的专横决定,而是可以由一个独立的法院来审核;其次,受到影响的个人必须不会因其合法的期待落空而受损害,而且应该因这样的行动所蒙受的损害而得到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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