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妇白洁 发表于 2020-7-6 23:56:58

自由主义与行政:法治国家(day48)

今天阅读的是自由宪章第十三章——自由主义与行政:法治国家。以下是摘录:当然拥有一部哪怕是编纂得十全十美的法典,也不能就保证法治所要求的确实性。因此,这样一部法典,并不能给根深蒂固的传统提供代替物。然而,这并不能掩盖一个事实, 即法治理想同判例法制度之间,起码有一种表面上似乎不言自明的冲突。在判例法的既定制度下,由法官实际上创造法律的程度,可能并不大于在成文法制度下由法官创造法律的程度。然而,明文承认,司法权同立法权都是法的渊源,虽然这符合英国传统所依据的渐进理论,但这一承认,就产生了一种趋势,会模糊创立法律同执行法律之间的分野。普通法是以其灵活性而备受推崇的,在法治一直是公认的政治理想之时,这种灵活性的确对法治的演进起了有益的作用,然而,一旦保持自由不灭的警惕性消失了,普通法的灵活性会不会使得那些挖法治墙角的趋势所遇到的阻力减弱呢,这就是个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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