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妇白洁 发表于 2020-7-2 23:42:44

美国的贡献:宪法制度(day44)

今天阅读的是自由宪章第十二章——美国的贡献:宪法制度。以下是摘录:

少妇白洁 发表于 2020-7-2 23:47:45

“我们在这里只能谈一下那个时期宪法学说的发展中的一个发展,那就是人们越来越承认,以分权为基础的宪法制度有一个前提,即要对二者加以明确的区分,一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律,一是立法机关颁布的、并非普遍性规则的东西。我们可以在那个时期的讨论中,发现讨论者经常提及“经过深思熟虑的、不受任何好恶情绪所左右的、不知道会施加于何人身上的普遍性法律”这个概念。对于不同于“普遍性”法案的“特别”法案之不可取,也进行了很多讨论。司法裁判也一再强调,真正意义上的法律应该是“在相似情况下对群体的每一成员都有相同约束力的普遍性的公开的法律”曾多次有人试图将这个区别体现在一些州宪法之中,直到后来,这个区别终于被视为对立法的主要限制之一。 这一点,加上联邦宪法禁止通过具有追溯力的法律的明文规定(但最高法院早期有一个裁定,将这个禁止单单限于刑法,这是有点说不通的),都表明了宪法规则是如何旨在对实体立法加以监控的。”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美国的贡献:宪法制度(day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