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珠海和党老汉事件背后的倾向
本帖最后由 blackensjk 于 2024-11-13 23:00 编辑党老汉把法官办了,没有伤及无辜。除了认为人即使遭受不公依然要遵守法律的群体之外,恐怕没有人会认为党老汉做的不对。珠海事件目前没有明确的消息,姑且把他当作处于遭受司法不公报复社会(也许以后会有真的这样的事件),许多人表达了对这种伤及无辜的报复行为的否定和道德谴责。这里就出现了面对司法不公的两种反应行为,一种是直指当事人,另一种则会伤害到无辜群众(无辜在此处的定义是:这些群众没有直接参与到让这个人感到不公的事件中)。这里试探讨三种报复行为:a 没有伤及无辜,直指恶人 b 杀人恶人,但也伤及无辜 c 不针对恶人,而是对社会的随机性报复
这里说的绝大多数人,不包括官方的意见,因为官方总是反对以官方的法律以外的途径私力救济的(原因就没必要说了,大家都懂)。张扣扣为母报仇是符合春秋精神的,然而还是判了死刑。换句话说你在表达(就算遭受了社会不公也应该)像党老汉这样冤有头债有主,不牵连无辜的时候,你实际上就是在表达异于官方的,个人的价值准则凌驾于国家法律之上的观点了。尽管如此,还是有许多人认同前一种,不认同后一种,并且认为不和自己同一种想法的人是潜在的反社会分子。他们没有意识到自己在认同前一种的时候已经是反国家法治的反动分子了。所以其实这类人说的是:(在他们的某套unconscious 的价值体系下)前一种是正当的而后一种是不正当。
这里其实有三个指标,一是有没有把恶人都干掉(党老汉事件中,只有法官一个恶人,报酬率100%),在其他的一些事件中可能有多个恶人,比如一些村里的恶霸伙同村长欺负另一家人,那么这里有一个报仇的覆盖率的指标。另一个指标是在报仇的过程中有没有伤害到无辜的人。第三个指标是完成报复后的姿态,如果你表现出我是为了复仇,但是我也违反了法律,所以判我死刑我也没有怨言是第一等的,报复完后从容自尽是第二等的。但当第二个指标太差的时候,(例如珠海事件老头撞人后抹自己脖子,目前昏迷还在抢救)则会被视为一种怯懦的行为。在党老汉的事件中,这三个指标都很完美。讨论的a,b,c三种复仇就是前两个指标的两两组合。
这三个指标中,第一个对应复仇的能力,一般来说,遭受不公的人本就是是社会的弱势群体,想要报复本就困难。刺客列传的豫让虽然刺赵襄子杀失败,仍然列入刺客列传,嘉其精神。第二个指标对应对非国家法律的价值体系的尊重,第三个指标对应对国家法律的尊重。国家最在乎的是三,事后宣传最多的也是三。第一、二个指标有点不可得兼的意味,尤其身居高位,安保重重的人来说。相关的讨论谭里之前有过。
a 报复行为恰好是一个社会问题暴露-解决的周期。以党老汉为例,他感到司法不公的同时也暴露了社会问题:存在某位不公女法官,而党老汉的报复使得这个社会问题解决了,这位不公的女法官死了,她不能再做出不公正的判决了。如果你不是考虑得太多的话(例如:女法官的家人会不会为难党老汉的亲人;看到蟑螂说明蟑螂已经很多了,会不会法院里都是这样的法官;天下乌鸦一般黑,没有得到惩戒的不公法官有多少等等),那么党老汉事件所暴露的小小的社会问题已经随着党老汉的复仇完成已经完美结束了,而且是一种绕开正规程序的方式(按照正规的程序问题不会这么有效率地解决,如果不是压根不会解决地话)。
b 复仇行为的评价困难之处在于无辜之人。网络讨论里常常有对无辜概念的扩大或缩小。例如在讨论法律该不该连坐的时候,有一个很有代表性的观点叫”祸不及家人的前提是利不惠家人“,另一个是在讨论原子弹的时候说的”原子弹下无冤魂“,意在说二战时期日本上下没有一个无辜。这里不说这两个观点对不对,要注意的是:理由都是说给行为听的。武松鸳鸯楼杀了蒋门神,张团练,张督检以外的仆人,也不影响传统观点把他当作英雄好汉,用现在的话说”自有大儒为我辩经“。李梅火烤东京国人叫好,equal but opposite的行为就是乳化了,因为利益群体不同。不同群体对无辜概念的理解本就是不同的。
c 复仇行为:如果说评价b行为的差异在于不同人的对无辜的概念理解不同,那么c行为就是对谁是恶人(应该向谁报复)的理解不同了。做的人自然认为自己是找对了报复的对象的,至于为什么会有这样的人,实在是一个困难的问题
实在是一个困难的问题 实在是一个困难的问题 {:40_1613:} {:40_1613:} 写的挺好 {:23_2489:} 无解 还是支持灭吧打响指吧,累了 就是正义和秩序之辨,王局在讲珠海那期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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